會綱
宗旨:加強家長與教師之聯繫,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配合,共同為學生謀福祉。
家教會會章
(更新版;18/5/2024會員大會通過修章)
(一) 會稱:香港中國婦女會中學家長教師會。
(二) 會址:香港西灣河太祥街2B。
(三) 宗旨:加強家長與教師之聯繫,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之配合,共同為學生謀福祉。
(四) 會員:
一、 會籍:1.家長會員:凡香港中國婦女會中學在學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會員。
2.教師會員:凡香港中國婦女會中學現職校長、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二、 權利:1.家長會員:所有家長會員均有權參予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但每個家庭只可有一位代表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罷免等權利。
2.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除了不可參與選舉家長委員外,享有權利與家長會員相同。
三、 義務: 1.家長會員: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2.教師會員: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四、會費: 1.每一家庭(包括監護人)為一單位,不論在校子女數目,只需繳交一份會費。
2.會費每年為港幣伍拾伍元,以後會費增減幅度將根據通脹及實際需要作出調整建議、經執行委員會商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可予執行。
3.會費於每學年開始時徵收,已繳之會費概不發還。
(五) 組織:
一、「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處理會務。
2.「會員大會」於每年五月或六月召開一次,確實日期由執委會決定。會議通告連議程須在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七天發給會員。
3.「會員大會」由執委會會長召開及主持,法定開會人數為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其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 流會處理
(a) 如舉行「會員大會」的指定時間已過三十分鐘,而當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該會議須延期,並於四星期內,在執委會會長指明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b) 在延期舉行的會議上,出席的會員人數若不少於五十人即構成法定人數,具有全權處理延期的會議擬處理的事務。
二、「特別會員大會」
1. 如有二十五位或以上之會員聯名提出任何動議,或由(簡稱「執委會」)要求執委會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委會會長必須在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的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或執委會通過所列明的事項。
3. 通知會員方法,法定人數及流會處理與會員大會相同。
三、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
1. 「執委會」為本會會務籌劃及執行機構。
2. 「執委會幹事」組織
會長一人 :由家長會員擔任。任何人不得連續擔任會長一職超過兩屆。
副會長兩人 :其一為家長會員,另一為校長或副校長。
聯絡兩人 :由家長執委會教師會員各一人擔任。
司庫兩人 :由家長、教師會員各一人擔任。
秘書兩人 :由家長、教師會員各一人擔任。
總務兩至四人 :由家長會員二至四人擔任。
委員六人 :由家長、教師會員各三人擔任。
3. 執委十七至十九人中,家長佔十至十二人,校長及教師共七人。
「家長執委」由全體家長會員提名、選舉產生,然後互選職位。
如因候選人票數相,同以致當選名單人數多於十二人,於當選名單末端的相同票數候選人將以抽籤形式決定最終的十二人當選名單,抽籤儀式需由選舉主任或其授權人士在校長或副校長見證下進行。
「教師執委」及職位由校長舉薦擔任。
4. 凡曾參選的家長,而其子女仍在校者,均可獲邀成為執行委員會組員,可出席會議及享有投票權,家長執委職位互選除外。
5.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並享有投票權。如果他/她已被選為執委會幹事,亦有權參與執委職位互選,但本身不得擔任執委會長一職。
6. 執委任期全為一屆,惟連選可獲連任。
7. 執委會成員純屬義務性質,並無任何薪酬支取。
8. 動議須由多數與會執委會委員及組員贊同,始能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人數相同時,主席可作最後決定。
9. 若「執委會」有家長委員辭職或中途離任,該家長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執委會」;「執委會」可行使酌情權補選家長委員填補空缺(註一),任期至下屆選舉為止。
(六) 財政:
一、 本會經費用途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一切開支及維持本會之一切經常性費用。
二、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會長、副會長、司庫五人中之兩人共同簽署及加蓋會印,方能生效。簽署兩人當中,至少一位必須是教師委員。
三、 每年最少核數一次,由「執委會」選出一位義務稽核進行。
(七) 家長校董選舉: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本校法團校董會會章、教育局相關條例及本會章附件《家長校董選舉章程》產生。有關選舉章程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按相關條例釐定及執行。若教育局修訂選舉 規定,則有關選舉將按照新修訂辦法處理。
(八) 修章: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之三分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若要解散本會,亦須獲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若有任何盈餘及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任何屬於本會之資產不得分發給任何會員。
完
2024年5月18日
註一 :
「執委會」可行使酌情權按實際情況及需要,參考下列方案處理年中出現的空缺 :
(i) 邀請執行委員會組員或在校家長填補空缺或
(ii) 按正式選舉程序進行補選或
(iii) 如(i)及(ii)皆不適用或時間上接近下屆選舉、可選擇將此空缺懸空
〈附件〉
香港中國婦女會中學
家長教師會
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1.按照教育條例,由本校成立法團校董會開始,本會須按年(第一屆除外),選出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進入法團校董會。
2.所有家長校董須透過由本會主持的選舉產生,本會會長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並無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的權利。
3.為確保本會會長能集中精神處理會務及避免角色衝突,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雖可透過選舉進入執委會,但是在執委互選職位時不得出任執委會會長。而執委會會長倘若在家長校董競選中成功勝出,則須辭任執委會會長一職,轉任為其它委員。
4.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一年(第一屆除外),連選可以連任,最多可以連任三屆(按法團校董會章規定)。若該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為準。
5.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均須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家長校董有投票權,替代家長校董在家長校董缺席時始有投票權。
6.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須出席本會執委會會議,向委員收集建議及解釋法團校董會所訂決策之因由。
7.選舉在每年九至十二月舉行(第一屆除外)。
8.本會的執委會幹事及組員可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選舉主任,負責帶領家長校董選舉工作小組處理有關選舉事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工作小組成員由執委會幹事及組員提名及委任而成。
9.本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除非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0.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候選人參選。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以300字為限。
11.選舉辦法、提名日期及投票日期由選舉主任公佈,提名期一般在九月中至十月底舉行(第一屆除外),為期兩星期,提名截止日期與選舉日期最少相隔兩星期,候選名單及候選人簡介最少在選舉日一星期前公佈。
12.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每名學生的父母均有投票權。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士,在其要求下,也可向其派發選票。
13.選舉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成為家長校董、第二得票多候選人成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如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14.選舉主任須於選舉結朿後3天內發信發通知所有候選人有關選舉的結果。落選者須於選舉結果通知書之發信日期起計7天內以書面回覆,表明會否就選舉結果提出上訴。所有上訴人須在覆信中列出上訴的理據及所要求的處理方法,並須盡早與選舉主任聯絡。
15.選舉主任及家長校董選舉工作小組須就有參選人提出上訴一事召開會議,審議並投票決定上訴人所持理據是否成立,並決定處理方法。經工作小組三分之二成員通過的決定即為最終的決定。
16.選舉主任須於壹週內把上訴結果通知上訴人。如果決定重選,選舉主任亦須盡快向本會的執行委員會報告,及在上訴審結日起兩週內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重選事宜。重選程序包括提名、候選人簡介、投票方法等,一概依照原來選舉的方式施行。
完